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服务指南

南昌航空大学人事档案借阅利用规定

来源: 发布时间:2018-12-01 16:20:34 浏览次数: 【字体:

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2018年11月颁发的《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》及国家《档案法》有关规定,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,特制定本规定。

1.查(借)阅档案人员必须是两名中共正式党员。

2.查(借)阅单位如实填写干部人事档案查阅审批单,按程序报单位负责同志审批签字并加盖公章。

3.查(借)阅学校副科级及以上干部档案由党委组织部领导批准;查(借)阅学校一般工作人员档案由人事处领导批准。

4.因工作需要急需查阅档案,而阅档人员又未获准借阅档案时,所需了解的情况,可经档案馆馆长批准,由档案管理人员代查提供。

5.查阅档案一般在阅档室进行。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借出时,须经组织(人事)部门领导或档案馆馆长批准,并限期归还。

6.外单位人员,需要查阅本单位教职工档案。须出具单位介绍信,并经组织(人事)部门领导或档案馆馆长批准。

7.因工作需要,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查阅干部人事档案:

(1)政治审查、发展党员、党员教育、党员管理等;

(2)干部录用、聘用、考核、考察、任免、调配、职级晋升、教育培养、职称评聘、表彰奖励、工资待遇、公务员登记备案、退(离)休、社会保险、治丧等;

(3)人才引进、培养、评选、推送等;

(4)巡视、巡察,选人用人检查、违规选人用人问题查核,组织处理,党纪政务处分,涉嫌违法犯罪的调查取证、案件查办等;

(5)经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党委(党组)、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编史修志,撰写大事记、人物传记,举办展览、纪念活动等;

(6)干部日常管理中,熟悉了解干部,研究、发现和解决有关问题等;

(7)其他因工作需要利用的事项。

8.阅档人员必须遵守以下阅档纪律:

(1)不准查阅或借用本人及亲属的档案,未经批准不准代替他人查档;

(2)必须如实登记查阅档案的原因;

(3)查阅档案时应轻翻爱护,严禁涂改、圈划、撤换档案材料,切实保证查阅档案不受损坏,对损坏档案者应酌情予以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;

(4)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,不向无关人员泄露或公布档案内容,违反者应视情节轻重,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;

(5)借阅档案要妥善保管,严格保密,不得转借,未经批准不得复制;

(6)对违反以上规定的行为,档案管理员有权制止;

9.本规定自2018年12月1日起执行。

 

二〇一八年十二月


责任编辑:任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