综合档案借阅、利用规定
根据国家《档案法》、《普遍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》、《江西省档案管理条例》等有关政策法规,特制定本规定。
1.凡持有合法有效证件或校内具有领导批件的组织,个人均可借阅、利用学校属于开放范围的档案。
2.借阅、利用学校未开放的档案,须经档案馆馆长,档案移交部门负责人的同意,重要的档案须经主管校领导的批准,机密档案等须按保密规定办理。
3.向学校档案馆移交、捐赠、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,对该部分档案,享有优先利用权。
4.借阅、复制、利用档案必须办理登记手续,在学校规定的接待时间内由专人接待,在阅档室内查阅或复制。
5.一般情况下档案不得外借,如特殊情况需外借,须经归档部门或档案馆领导批准,特殊档案须经主管校长批准,并按期归还。
6.利用档案必须自觉保护档案材料的完好,遵守保密制度,不得拆卷、抽页、损坏、涂改;不得擅自摘抄、复印,将档案带出阅档室;不得出版、公布、泄露未开放的档案及有关内容。
7.校内人员因公利用档案,凭档案利用审批单予以提供利用,外单位组织利用学校档案,凭单位介绍信和身份证明,给予提供相关服务;校内外人员因私利用档案,出具身份证明材料提供档案服务。
8.对违反以上规定者,档案人员有权制止,制止无效者,报请档案馆领导按《档案法》有关条款处罚。
9.本规定自2015年4月1日起实施。
责任编辑:任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