南昌航空大学档案鉴定销毁制度
1.档案是各项活动的真实记录和历史凭证,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。确定其存毁是一项严肃、细致的工作,必须严格执行制度;
2.档案的鉴定分为案卷鉴定和销毁鉴定两种;
3.案卷鉴定由专职档案员和归档部门领导负责;
4.案卷鉴定会可在档案材料移交档案馆时进行。档案经鉴定合格后,应及时登记归档;
5.销毁鉴定应根据档案保管期限由销毁鉴定小组按档案的性质,吸收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档案工作主管领导参加;
6.档案销毁前要编造销毁清册,重要档案要逐份登记,列明档案的名称、卷号、册数、起止年度、档案编号、应保管期限、已保管期限、销毁时间等;
7.对从档案中剔除的已经失去保存价值的案卷,凡有卷内目录的可只登记案卷标题,将卷内目录附后,代替销毁清册。无卷内目录和从档案中剔除的单价档案材料,要逐份登记;
8.销毁档案,必须经所领导审查,并签字同意后方可销毁;
9.销毁档案时应由两名专、兼职档案干部押运监销,严禁将其作废纸出售;
10.档案销毁后,监销人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字。销毁清册要整理归档,以备查考。
11.本规定自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。
责任编辑:任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