档案馆保密制度
为做好档案的安全保密工作,依据国家《保密法》、《档案法》和上级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,特制定本制度。
一、 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,在接受、保管、查阅、外借、复印等工作中,认真履行核对、签字登记、注销审批等手续。
二、 档案工作人员要严守国家秘密,不得私自摘抄、复印、扫描、翻拍、传播密级档案内容。
三、 涉及保密和不开放档案的计算机信息系统,应采取安全保密技术防范措施。
四、 查阅党委会、校务会会议纪录等密级档案必须履行批准手续,在档案阅览室查阅。一般情况不准摘抄、外借密级档案。
五、 需要销毁的档案材料,按规定造册经上级主管部门和主管校领导批准,送定点文件材料销毁站销毁,销毁时需有两人监销。
六、 档案工作管理中形成的草稿纸、废旧复印件等必须集中销毁,不得乱丢,以防泄密。
七、 一切密级档案,都必须存放在具有保密设施的保密柜中保管。
八、 档案馆积极协助校保密办,对档案管理保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,发现问题及时纠正。对于优秀者给予表扬和奖励,违反者给予批评并视其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。
二〇〇六年十月